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动我省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加快推进职业化、专业化、标准化、国际化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实施“南粤家政”工程促进就业工作方案》(粤人社发〔2019〕121号)要求,现将《广东省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3月23日
广东省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动我省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加快推进职业化、专业化、标准化、国际化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实施“南粤家政”工程促进就业工作方案》(粤人社发〔2019〕12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认定范围
第一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是指经由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认定,以家政服务职业技能培训为重要培训内容,具有较为健全的培训体系、培训工作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家政服务培训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以及企业内设培训机构等。
第二条 申报省级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的单位,需是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无违法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纠纷;拥有开展家政服务技能培训或职业教育的师资、场所、实训基地和相应设施设备,并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具备家政服务专业教育培养资质或家政服务职业培训资质,并符合以下专业条件:
(一)培训能力
1.开展家政服务技能培训的高等院校申报时上一年度培训人数不少于1000人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年培训人数不少于800人次;具有家政服务以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教师(含专职和兼职)占师资总数的25%以上;具有300平方米以上实训场地和相应实训设备。
2.开展家政服务培训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实训基地申报时上一年度培训人数不少于500人次;具有家政服务以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教师(含专职和兼职)占师资总数的20%以上;具有200平方米以上实训场地和相应实训设备。
3.企业内设的培训机构申报时上一年度对本企业新员工和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的人次不少于300人次且占全体职工人数的80%以上;具有家政服务以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教师(含专职和兼职)占师资总数的15%以上;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内设的培训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
(二)培训效果
1.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开展家政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合格率达80%以上,培训后就业率达80%以上(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
2.企业内设的培训机构开展家政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合格率达90%以上,培训后就业稳定性达90%以上(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
3.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实训基地与5家以上家政服务企业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共建培训实习基地;积极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有合理的就业安置网络和渠道。
(三)示范引领
积极参加公益事业、公益活动、慈善活动以及合作交流、服务明星评选等活动并获得较好成效,主动承接政府部门有关家政扶贫、劳务合作等工作,在家政服务新技术、新装备、新专业方面勇于创新实践,在增加当地家政服务供给,提高家政服务质量等方面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
第二章 认定程序
第三条 公布受理时间。每年由省人社部门公布受理时间。
第四条 申报。符合基本条件和专业条件的单位可向所在地市级人社部门提出申请。有关申报材料如下:
(一)省级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申报表(附件1);
(二)培训人员花名册和就业去向表(附件2);
(三)家政服务师资情况表(附件3);
(四)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五)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申报单位文字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内容包括单位简介、开展家政服务职业培训工作的特色、成绩和亮点(1500字以内)。
第五条 审核。地级以上市人社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补正的材料内容,无正当理由超过10个工作日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人社部门将申报资料退回申报单位。对超过受理时限申报的,人社部门不予受理,申报单位可按规定参加下一次的申报。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告知其不符合的原因,并将申报资料退回申报单位。对符合条件的,由地级以上市人社部门在《申报表》加具审核意见,上报省人社部门。
第六条 认定。省人社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组织专家会商、集体研究等形式进行评审,并开展实地核查。对拟认定为省级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的,在省级媒体或部门信息平台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省人社部门行文公布,并授予“广东省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铭牌。公示过程中如产生异议,经核实确不符合相关条件的,提出整改意见,退回市人社部门。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省人社部门按规定行文公布。
第七条 违规申报责任。对审核和评审过程中发现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单位,自发现之日起1年内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八条 信息报送。省级示范基地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所在地级以上市人社部门报送年度相关情况,年度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基地的运行情况、取得主要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打算等。各地级以上市人社部门汇总后于12月底前上报省级人社部门。省级示范基地更改名称、地址、法人等重大事项,应在更改后一个月内报省及市人社部门备案。
第九条 退出机制。经认定的省级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由各市每半年监测一次,对已经不符合示范基地条件、没有按照要求开展家政服务教育培养或职业培训工作,以及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出现其他不宜再进行全省示范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和相关企业,撤销省级家政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称号并收回铭牌和奖补资金。凡被撤销省级示范基地称号的,1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四章 奖补措施
第十条 对经认定的省级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按照《关于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8〕159号)给予一次性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补助,奖补标准为每家省级示范基地30万元,所需资金在省级就业资金中安排。各地要积极协调同级财政,在省奖补基础上,提高补助金额,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各地级以上市人社部门,可参考以上基本条件和程序,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市(区、县)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认定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就业局)负责解释。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价修订。